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