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 第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 第三条 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 第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 第五条 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集。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相关资金渠道积极争取给予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部野外站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担。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协助管理依托其所属单位建设的水利部野外站,主要职责是落实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水利部野外站的认… 第八条 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为水利部野外站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水利部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主管单位根据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方案,分批分阶段开展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水利部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水利部野外站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开展申请工作。水利部直属单位、共建高校、其他行业相关单位等可直接申请;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单位,由… 第十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纳入认定名单的水利部野外站,其依托单位应制定《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实施方案》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 第十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结果报水利部批准。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 第十七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日常管理队伍。依托单位应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和研究水… 第十九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第二十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严格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开展观测试验工作,并配备数据资料存储、校核等必需的设施、场所等,确保数据准确和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观测试验数据…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水利部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水利部野外站名称。利用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数据、科研设施和…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具备条件的野外站应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水利部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强合作交流,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站址调整、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经水利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自行开展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年度考核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进展、开…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定期对水利部野外站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评估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及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公正性。水利部野外站应如实准确提供考核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水利部野外站,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水利部野外站,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 第三十条 水利部围绕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定期评估结果对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布局和组成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野外站名称由水利部统一命名,一般为“水利部+地名(或流域、区域)+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Basin,Area)+Rese… 第三十二条 在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和水利领域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及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国家秘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