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水利部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面向国家、行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符合水利部野外站总体布局要求,具有领域、区域或流域代表性。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试验场地,配备较为完善的观测试验基础设施。观测试验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水域)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二十年的土地(水域)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或水域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试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科研任务。

具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队伍,以及稳定的管理团队。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水利部野外站的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依托单位能够为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正常稳定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