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 第十七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日常管理队伍。依托单位应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和研究水… 第十九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第二十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严格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开展观测试验工作,并配备数据资料存储、校核等必需的设施、场所等,确保数据准确和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观测试验数据…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水利部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水利部野外站名称。利用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数据、科研设施和…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具备条件的野外站应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水利部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强合作交流,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站址调整、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经水利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