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监督工作,规范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督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专业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水利督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负责统筹安排水利督查计划,组织协调水利督查队伍督查业务开展,承担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 水利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水利督查队伍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工作,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专项督查。 第七条 部相关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督查任务执行、督查工作实施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督查队伍,负责指定区域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建立健全责任分工、考核奖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由水利部督查办具体负责。对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水利督查工作证。 第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培训。水利督查队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水利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督查队伍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 第十七条 水利督查人员作出以下成绩,水利督查队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为督查工作依据。 第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督查工作应坚持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工作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应包括“查、认、改、罚”等环节。 第二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组成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分组分工、督查方法、时间安排、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持证开展现场督查,并依据督查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问题清单开展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现场督查,应按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做好安全防护,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保存、记录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应与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水利督查队伍和督查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督查信息或督查报告。督查信息和督查报告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水利督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保障工作用车,严格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劳保防护用品等,保障督查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合理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积极利用水利行业河道管理所、水文站点、执法基地等资源,为水利督查人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充分利用督查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等设备设施,通过督查业务各环节“互联网+”管理方式,发挥支撑作用,实现问题精准定位、全程跟踪,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三十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考勤、加班加时等办法,给予水利督查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待遇保障,为水利督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提高督查过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十五条 建立督查专家库的水利督查队伍,应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遴选、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绩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本级督查队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工作考核。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督查办核备。 第三十八条 考核实行赋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汇总,报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 2.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责任追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