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并通过督查上岗培训考核;

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