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并通过督查上岗培训考核; 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督查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