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由水利部督查办具体负责。对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水利督查工作证。 第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培训。水利督查队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水利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督查队伍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 第十七条 水利督查人员作出以下成绩,水利督查队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