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禁止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禁止违反规定下达停工、停产、停机等工作指令;
禁止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条例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禁止违反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超标准、超负荷运行设备;
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禁止篡改、隐匿检查发现的问题;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向被检查单位或第三方泄露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商业秘密;
禁止受关系人请托,向被检查单位施加影响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推销或采购材料、产品等;
禁止收受被检查单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有碍公务的旅游、宴请、娱乐等;
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报销费用或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