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督查队伍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及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