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利督查人员作出以下成绩,水利督查队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为保证安全、避免重大事故(事件)发生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显著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受到上级认可并推行的;

作出其他突出工作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