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为督查工作依据。 第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督查工作应坚持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工作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应包括“查、认、改、罚”等环节。 第二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组成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分组分工、督查方法、时间安排、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持证开展现场督查,并依据督查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问题清单开展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现场督查,应按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做好安全防护,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保存、记录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应与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水利督查队伍和督查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督查信息或督查报告。督查信息和督查报告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