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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水利督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负责统筹安排水利督查计划,组织协调水利督查队伍督查业务开展,承担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 水利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水利督查队伍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工作,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专项督查。 第七条 部相关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督查任务执行、督查工作实施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督查队伍,负责指定区域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建立健全责任分工、考核奖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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