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考勤、加班加时等办法,给予水利督查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待遇保障,为水利督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督查工作中发生住宿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财务〔2014〕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督查工作中发生住宿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财务〔2014〕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