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水利督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保障工作用车,严格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劳保防护用品等,保障督查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合理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积极利用水利行业河道管理所、水文站点、执法基地等资源,为水利督查人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充分利用督查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等设备设施,通过督查业务各环节“互联网+”管理方式,发挥支撑作用,实现问题精准定位、全程跟踪,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三十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考勤、加班加时等办法,给予水利督查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待遇保障,为水利督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提高督查过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十五条 建立督查专家库的水利督查队伍,应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遴选、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