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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绩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本级督查队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工作考核。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督查办核备。 第三十八条 考核实行赋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汇总,报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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