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第三条 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第八条 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第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各项设施应当满足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的技术性能要求。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基本技术要求和使用许可审批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除依法被中止、吊销或者收回外,一直有效。 第十五条 机场因改建或扩建改变飞行区等级的,或者跑道运行类别发生变更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应当临时关闭。机场临时关闭和恢复开放的程序如下: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七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编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十八条 手册中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其手册同时生效。 第二十条 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手册作出相应修改,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本机场管理机构所持有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 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使用的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本章规定的运行基本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各项飞行保障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救援和消防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的贮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修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防止新增障碍物的修建,保持原有障碍物的障碍标…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本机场的情况制定鸟击撞航空器的防治措施,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标准及《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弄虚作假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回该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擅自关闭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关闭民用机场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对民用机场运行许可负责审批发证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领取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批准书,应当缴纳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9日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样式 附录二: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 附录三: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附录四: 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 附件: 相关版本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