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擅自关闭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关闭民用机场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