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监督检查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每年对所辖地区内机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审核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总局;
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监督检查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每年对所辖地区内机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审核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总局;
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