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对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
组织编制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本地区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但是,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对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
组织编制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本地区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但是,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