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