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其格式见本规定附录二《中国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