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使用的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本章规定的运行基本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各项飞行保障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救援和消防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的贮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修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防止新增障碍物的修建,保持原有障碍物的障碍标…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本机场的情况制定鸟击撞航空器的防治措施,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标准及《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