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七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编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十八条 手册中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其手册同时生效。 第二十条 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手册作出相应修改,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本机场管理机构所持有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