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聘请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
第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第十条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提供下列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办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十七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八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保守参与办案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并及时退还参与办案中所接触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接受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现重大过错,影响正常办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停止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并从推荐名单库中除名。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