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