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现重大过错,影响正常办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停止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并从推荐名单库中除名。必要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