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