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