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