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