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

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

其他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