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情况;
补充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计划;
拟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计划;
制定质证方案;
其他必要的工作。
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情况;
补充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计划;
拟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计划;
制定质证方案;
其他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