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
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
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
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其他必要的工作。
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
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
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
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其他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