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

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