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办案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