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三)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三) 其他必要的工作。 (二)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