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4月10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纸质证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力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派…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 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派出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因存在偷工减料,使用…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