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