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