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