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