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