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纸质证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