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记录,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