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影… 第四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广播影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评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对评定为合格且表现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广播影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