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