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

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