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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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