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

全国性的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影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