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