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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 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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